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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9 12:03:53   作者:国家铁路局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工程质监中心:

  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单位认真动员部署安排,督促开展自查自纠,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开展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相关市场主体法治意识稳步提升,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持续向好。为深化专项行动开展,实现预期任务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攻坚冲刺的关键之年。惩戒失信行为,是履行铁路工程监管职责的直接体现,是构建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对推动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意义深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合规、统筹推进、协同联动、惩教结合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督导查处,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实践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履职监管,不断完善提高铁路工程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保驾护航。

  二、突出专项行动重点

  1.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做好新开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动员部署。持续宣贯铁路工程建设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政策措施解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普法宣传教育,持续开展自查自纠,提升法治意识,自觉依法建设。

  2.巩固既有成果。巩固规范施工承发包工作、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整治及“挂证”清理取得的成果,继续聚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和不按规定执业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屡教不改、屡改屡犯的单位和个人,切实起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维护铁路建设市场诚实守信、有序竞争、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

  3.紧盯治欠措施。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及宣贯工作,督促有关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对收到的有关欠薪投诉举报,要积极协调处理,发现涉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应严肃查处,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规定认定记录公布失信行为并移送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4.及时记录公布。各单位监管履职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失信行为认定记录情形的,除责任单位已自查自纠并积极整改的之外,一律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8〕76号)及时认定记录公布失信行为;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在相关严重失信行为公布信息中一并予以明确。

  三、规范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

  1.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应执行《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同时要加强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实施程序,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细化有关程序要求,高效有序开展认定记录公布工作。

  2.做好认定告知工作。除《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列举的事项应专门制作《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外,在将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时,应结合行政处罚告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并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违规行为将认定记录为失信行为。

  3.有序公布、撤除失信行为信息。《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对失信行为记录公布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信息公布工作,统一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格式,各单位可参考使用《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信息公告》(附后)。各单位认定记录的失信行为除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布外,还应同步上传至铁路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失信行为公布期满符合公布信息撤除条件的,应及时联系局信息中心办理信息撤除。

  4.开展约谈促进信用修复。为促进铁路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各单位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提示性约谈、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性约谈。开展提示性约谈和警示性约谈,可参照《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国铁安监〔2018〕84号)制定约谈提纲,制作留存约谈记录,约谈工作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单位相关内控管理规定。

  四、有关要求

  1.统筹疫情防控和履职监管。当前正是抗击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总体部署要求,结合铁路和当地关于防疫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履职监管工作;同时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学习,注重监管人员自身防护,安全有序开展履职监管工作。

  2.积极运用工程监管系统。铁路工程监管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已基本开发完成,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系统作用,尽快将有关线下办理的备案、报告等监管手续转为线上办理,并通过该系统发送、记录有关监管信息,提高铁路工程监管服务效能。

  3.做好专项行动总结。今年是专项行动收官之年,各单位在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时,要加强监管数据收集梳理工作,分析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特点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秩序。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总结及年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请于12月15日前一并报局工程监管司。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