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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8-11-16 10:29:28   作者:湖南交通运输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目标考核,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维护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切身利益。现将本《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7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84号)相继下发。

  20181月,厅领导高度重视,相继在文上批示“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用交通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

  201828月,我处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并征求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部分省管重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在汇总梳理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了采纳内容并形成了《办法》上会稿。

  2018910月,厅党组会议对《办法》审议,提出了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不宜作为考核对象;要加大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考核力度,对施工单位的考核要更具体;与既有的信用评价政策匹配欠完善等问题。厅机关业务处室会同有关单位按会议意见予以了修改落实,成了《办法》修订稿。

  201811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进行规范性文件登记。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84号);

  4.《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

  三、重点条文解释

  (一)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一是明确省厅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的考核,通过考核,可以大力促进市州交通运输局按各自职责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落实。二是考核的主体对象为各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该两类对象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

  (二)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此条明确了省厅、省交通行业管理局、市州交通运输局、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及实际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组织对所管项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具体考核,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齐抓共管,推动交通系统各领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到实处,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目的是通过实施考核,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取得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

  2.建设类为各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我省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建设单位的格局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家单位为代表的建设总公司承担了多个项目的建设任务,对具体的项目,总公司有管理举措;另有单个社会投资(含BOTPPP等形式)的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公司,如在建的安慈高速等。省厅的《考核办法》明确为“各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包含了这两类考核对象,确保考核无死角、无交叉。

  3.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项目施工单位。明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进行考核,对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第七条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省厅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明确年度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文件精神,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要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任务还较重。加强目标考核、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关键措施。

  按照每年工作状况的变化,以年度为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其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考核工作的操作落地,形成考核的实效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

  此条的规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必须在省人民政府对省厅的考核前完成,今年是4月份完成的考核;二是通过考核促进在春节前解决一批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疑难案例。

  (五)第九条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单位,省厅予以全省通报表扬。其中被通报表扬的建设单位,还将对其管理成效突出的施工单位(不超过施工单位总数的10%)进行通报表扬,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在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基础上予以1分的奖励。

  对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单位,省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落实,省厅对整改过程予以重点监管。受通报批评的施工单位,按省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在年度信用评价时予以扣分或直接定级。对问题突出、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单位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为D级。

  此条主要明确对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且奖惩直接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来兑现。一是通报表扬的建设单位,还将对其管理成效突出的施工企业(不超过施工企业总数的10%)进行通报表扬,受通报表扬的施工企业在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基础上予以1分的奖励;二是对年度考核等级为C及的单位,省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含相关责任的施工企业),受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在对应年度信用评价基础上直接调降一级,对问题突出、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三是确保了《考核办法》与省厅《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统一信用评价扣分标准;并增加了对“问题突出、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单位可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为D级的规定,以改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仅有“到省集访的失信行为”扣分情形,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单位处罚力度。

  此项规定的出台,必将促使企业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成争优创先的局面。

  (六)第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承担多个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及实际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落实。

  此条主要明确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及实际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所管理的建设单位或具体项目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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