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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第四季度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2-12-09 17:06:28   作者: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所属湘岳阳货1189未按规定配备船员

擅自航行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  2022     12    1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安乡县交通运输局 夏翊凡

审稿:(实名,逐级)  安乡县交通运输局       

检索主题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2999号

邮编:415000

电话:0736-7162685

二、案例正文采集

xx所属湘岳阳货1189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xx月xx日x时x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安乡长岭洲水域进行安全巡航时,发现湘岳阳货1189船舶准备停靠码头卸载砂砾作业,执法人员在船舶停泊后登船进行检查,该船船长彭xx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以下文件:一类船长:xx一类轮机长xx普通船员xx3人的适任证书。因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规定为5人,缺少一类二副、一类三管轮,两名高级船员。该船舶涉嫌未能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擅自航行。

【调查与处理】

  经申请批准后指定由王xx、胡xx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湘岳阳货1189《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识别号CN20092144890)、《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识别号CN20092144890)、《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识别号CN20092144890)、在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一类船长:彭卫东432322**********11)、船舶所有人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经查,该船船长彭xx只提供了一类船长、一类轮机长、普通船员3人的适任证书。因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规定为5人,经人证对照后发现缺少一类二副、一类三管轮,两名高级船员。证明当事人未能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擅自航行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鉴于船舶所有人xx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于2022年1009日聘请xx担任一类二副职务、史xx担任一类三管轮职务,且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并能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并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第一条情形(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缺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处以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的罚款予以处罚。经集体讨论,报局领导批准,做出以下行政处理:1.开航前按规定配足合格船员;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法律分析】

1.xx所属湘岳阳货1189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4.当事人于2022年109日聘请xx担任一类二副职务、史xx担任一类三管轮职务,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并能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从轻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现在内河船舶经营人未能落实主体责任,履责不够,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船舶航行必须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配备船员,缺少船员,船舶在航行中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船舶经营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在处罚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处罚只是手段,纠正违法行为并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运营才是真正的目的。目前,国内航运经济不景气,在船员工资尤其是高级船员工资水平不断增加的条件下,很多公司及船主片面追求利润,通过少聘甚至不聘高级船员的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增加效益。对此类违法行为,本机关十分注重对当事人的安全教育,通过曾经发生过的因配员不足而导致的船毁人亡的典型事故案例,使当事人充分意识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从而让当事人自觉增加安全意识,确保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