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部省信用体系建设会议精神任务分解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全国信用交通省创建推进会和全省信用体系建设会议精神,推动“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厅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部省信用体系建设会议精神任务分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9日
附件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部省信用体系建设会议精神任务分解清单
工作任务 | 目标要求 | 方法路径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
一、 信 | 1.强化公共信用、市场信用信息归集 | 落实省厅《“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通过多种途径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提高厅信用平台中市场信用信息的占比,提高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总量。 | 1.进一步健全信用记录工作机制,落实信用信息归集要求;强化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信息归集无遗漏,将全省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信息向省平台报送; 2.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机构的合作,采集社会信用数据; 3.鼓励信用主体以合法规范形式向省信用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 4.探索开展重点职业人群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 | 常态化推进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质安局,厅办公室、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综规处、厅计划处、厅基建处、厅农村处、厅财务处、厅运输处、厅安全处、厅路政处、厅港航处、省铁路专线办、厅规划与项目办、厅造价站、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
2.加强和规范“双公示”工作 |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双公示”工作,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归集“全覆盖、零遗漏”,力争“双公示”工作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梯队。 | 1.在本部门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规范公布“双公示”目录; 2.建立“双公示”工作台账; 3.主动及时、准确、全量公示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信息,确保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4. “双公示”信息通过报送系统向省信用平台推送。 | 常态化推进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质安局,厅办公室、厅计划处、厅基建处、厅财务处、厅运输处、厅路政处、厅港航处、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 |
二、 信 | 3.加强信用信息披露共享 | 1.厅及省水运局、省运管局政务大厅要100%接入信用信息平台,并与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2.进一步规范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工作。 | 1.与省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接,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应用、及时反馈; 2.及时取回省信用平台共享的数据; 3.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服务窗口查询便民工作。 | 年底前厅及省水运局、省运管局政务大厅100%接入厅信用平台;其他信息披露共享工作持续性推进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质安局,厅办公室、厅法规处、厅计划处、厅基建处、厅财务处、厅运输处、厅安全处、厅路政处、厅港航处、省铁路专线办、厅造价站、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
三、 信 | 4.探索信用评价 | 创造性做好三个结合: 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级相结合; 2.信用共享平台与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数据库相结合; 3.重大诚信事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评起来、用起来、进考核”。 | 1.按国家标准对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主体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2.依托厅信用平台先行探索开展自然人信用主体评价应用; 3.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开展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分类评价工作。 | 常态化推进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质安局,厅综规处、厅计划处、厅基建处、厅运输处、厅安全处、厅路政处、厅港航处、厅规划与项目办、厅造价站按职责分工落实 |
四、 信 | 5.推进政府部门查询应用 | 1.落实“逢办必查”要求,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科研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将其作为履职的参考依据; 2.对列入红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利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实施奖惩。 | 1.优化办事流程,把查询省及厅信用平台信用信息作为必经环节; 2.将厅信用平台及联合奖惩系统嵌入业务工作流程中。 | 常态化推进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质安局,厅办公室、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综规处、厅计划处、厅基建处、厅农村处、厅财务处、厅运输处、厅安全处、厅科教处、厅路政处、厅港航处、省铁路专线办、厅规划与项目办、厅造价站、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
四、 信 | 6.加强信用监管 | 1.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加强信用监管,实现监管半数覆盖; 2.本辖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已注销、吊销和无法联系上的除外)在“信用湖南”、信用交通平台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或接受约谈额比例力争超过50%; 3.积极推动失信主体依托“信用湖南”、信用交通平台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 | 1.采取列退名单、限期整改、培训约谈、公告公示、提交报告、行业监管、联合奖惩、嵌入“一网通办”等八大监管手段综合推进; 2.培训约谈:对本辖区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进行约谈,落实省信用办《关于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开展相关领域信用修复宣传和专题培训; 3.提交报告:要求失信主体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并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 持续推进;年底前完成监管半数覆盖任务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质安局,厅办公室、厅人事处、厅综规处、厅计划处、厅基建处、厅农村处、厅财务处、厅运输处、厅安全处、厅路政处、厅港航处、厅规划与项目办、厅造价站、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
7.实施联合奖惩 | 1.有制度:国家已有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应及时落实;国家尚未制定制度的,省有关部门应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统一全省行业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奖惩措施(发起联合奖惩的部门应提出守信或失信行为标准清单;参与联合奖惩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职权制定标准化的奖惩措施清单); 2.有名单:按照规范标准、规范依据、规范程序的要求,认定红黑名单并按要求在省及厅信用平台发布; 3.有机制:在履职过程中运用省及厅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落实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基于省政务服务平台形成自动奖惩机制; 4.有案例:加强联合奖惩案例的归集宣传,合格的联合奖惩案例归集量占本地红黑名单数量的比例不少于10%。 | 1.加强检查督办,对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两个清单制定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2.以红黑名单的运用倒逼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将红黑名单用于共享共用、公告公示、定向推送、行业监管、联合奖惩、逢办必查、评级评价、监测考核; 3.对运用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实施联合奖惩开展培训推广; 4.对联合奖惩案例报送工作进行定期通报,并作为考核重点。 | 持续推进,年底前实现“四有”(有 制度,有名单,有机制,有案例)目标要求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质安局,厅办公室、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综规处、厅计划处、厅基建处、厅农村处、厅财务处、厅运输处、厅安全处、厅路政处、厅港航处、厅规划与项目办、厅造价站、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 |
五、 专 | 8.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专项治理 | 1.按照交通运输部文件要求,在治超、出租车等重点领域开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督促失信主体整改失信行为; 2.对本地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实现治理全覆盖,年底前专项治理整改到位率应不低于80%。 | 1.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集中治理诚信缺失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明委〔2018〕4号)及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提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 按交通运输部规定时间推进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厅运输处、厅路政处按职责分工落实 |
六、 信 | 9.建立和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 1.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发布信用承诺,鼓励开展行业自律型承诺,全面落实信用修复型承诺制度; 2.年底前力争“黑名单”主体在“信用湖南”、信用交通网站作出信用承诺的比例达到50%。 | 1.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市场主体承诺制: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湖南”、信用交通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行业自律承诺制: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湖南”、信用交通网站上公示; 4.信用修复承诺制: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并推送至“信用湖南”、信用交通网站上公示。 | 常态化推进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水运局、省运管局、省质安局,厅法规处、厅计划处、厅基建处、厅运输处、厅安全处、厅路政处、厅港航处、厅规划与项目办、厅造价站、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