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郴交处罚决定[2019]0232号 | ||||
案件名称: | -- | 权力事项名称: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3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停止经营 | ||
处罚结果: | 罚款(30000元),责令停止经营 | 处罚机关: | 市运管处稽查二队 | ||
处罚事由: | 2019年7月3日9时51分左右,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二队执法人员谭夏成、尹文珍等人在郴州市天龙汽车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王志刚驾驶湘LYH717号小型轿车从郴州市清泉路与增湖路(路口)西北侧搭载壹名乘客去往郴州市万华路天龙汽车站,到达目的地收取运费捌元捌角玖分(8.89元)。王志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无《道路运输证》。我处执法人员谭夏成、尹文珍向王志刚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要求其出示《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王志刚出示不了《道路运输证》,并告知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志刚 | 被处罚对象类别: | 自然人 |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
提交人: | 市运管处稽查二队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0-07-03 | ||
备注: | -- | ||||